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14號原告 林日盛 訴訟代理人 林雨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