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26號聲請人 袁彭碧霞 代理人 袁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6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53547214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99795816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6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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