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5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李碧華 之遺產管理人,惟未提出足以釋明其就李碧華之遺產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亦未提出李碧華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及遺產使用現況,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文件,該裁定已於97年4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