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6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正岡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19
5、第3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然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起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以被告徐正岡所涉本件竊盜案件,與另案被告徐正岡所涉竊盜等罪嫌(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96號竊盜等案件,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9號、第983號、第1208號、第1851號、第2376號、第2402號、第2531號、第3103號、110年度調偵字第108號),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向本院追加起訴。惟另案被告徐正岡就上開案件,業已於110年8月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8月27日宣判,此有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96號案件110年8月4日簡式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參。本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追加起訴,係於110年8月25日始繫屬本院,有該署110年8月24日竹檢 永敦 110偵3195字第1109028700號函上本院之收狀戳1只附卷可憑,證諸前開說明,本件係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追加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馮俊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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