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7號聲請人 陳佳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UYJONARDPERALTA( 喬那德 )、UYJONAHCANALES( 裘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各為何?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