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A01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B01年籍資料詳卷原告 朱清才朱金星 之承受訴訟人
朱清能 兼朱金星之承受訴訟人
朱清國 兼朱金星之承受訴訟人
朱清和 兼朱金星之承受訴訟人
朱靜蘭 兼朱金星之承受訴訟人
朱鍾菊枝 兼朱金星之承受訴訟人原告與被告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0,000元(計算式:2,05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14,050,000元,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相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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