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

原告 許碧珠

被告 劉文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00元【即原告請求遷讓返還房屋民國109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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