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梅菊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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