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99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湘瑜
被   告  許茹婷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向
本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被告以原告應先向借款人請求清償
為由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6頁),而被告住所地係高雄市
路○區○○里○○路○○號,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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