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8號聲請人甲○○(原名 邱詩蘭邱縈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二、協商成立後迄毀諾前,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本人」、配偶 洪偉鈞 及子女洪○婕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次應提出洪偉鈞95暨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例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
五、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綜用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六、提出聲請人於履行協商條件期間「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薪資單、獎金單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次應說明協商成立後若有無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及協商款項之情事,是否有向親友借錢還款?渠等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若是,則應提出全部債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有無擔保等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否,則釋明係如何籌措、支應每月應繳協商金額13,628元及必要生活費用?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任職之公司(含法定代理人)名稱、所任職務種類及薪資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八、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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