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98年5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月24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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