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簡字第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 律師
韓銘峰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