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126號
原   告 希爾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成傑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 律師
       石鋒琳
被   告  丘惠英
       蔡俊雄
訴訟代理人  蔡琪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李茂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所
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欄中第一項及第四項關於「壹拾玖萬零伍佰
元」記載,均應更正為「壹拾玖萬伍仟元」;另事實及理由要領
欄第一項第11、12、17行,第三項第8行,第三項第㈡小項第18
、19行,第四項第3行,關於「190,500」元記載,均應更正為「
195,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
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
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
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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