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79號原告丙○
乙○○
號2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 律師
黃廷維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10日15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