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毒品2罪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陸月│├───────┼───────────┼───────────┤│││95年8月底││犯罪日期│95年9月18日│至││││95年9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5726號│95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620號│95年度簡字第1659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31日│95年11月8日│├─┼─────┼───────────┼───────────┤│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5年度易字第620號│95年度簡字第1659號││判├─────┼───────────┼───────────┤│決│確定日期│95年12月4日│95年12月21日│├─┴─────┼───────────┼───────────┤│確定判決認定│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所犯法條││第2項│├───────┼───────────┼───────────┤│符合96年罪犯減│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刑條例之規定│││├───────┼───────────┼───────────┤│││││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3200號│96年度執字第4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