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87號原告乙○○被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不服,請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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