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甲○○
號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