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竊盜二罪,各減為附表所示之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竊盜2罪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日期│93年3月1日│95年8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3年度偵字第9721號│95年度偵字第5029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117號│95年度簡字第1354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7月29日│95年10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定├─────┼───────────┼───────────┤│之│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117號│95年度簡字第1354號││判├─────┼───────────┼───────────┤│決│確定日期│94年8月29日│95年11月20日│├─┴─────┼───────────┼───────────┤│確定判決認定│刑法第340條│刑法第321條第2項││所犯法條││、第1項第2款│├───────┼───────────┼───────────┤│符合96年罪犯減│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刑條例之規定│││├───────┼───────────┼───────────┤││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減刑後宣告之刑│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玖佰元折算壹日│日│├───────┼───────────┼───────────┤│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助字第652號│95年度執字第31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