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4號上訴人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904號給付貨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新台幣幣1,098,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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