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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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侯永福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燕璘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