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更字第1號原告弘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
陳偉展 律師乙○○被告 吳安濱 即成光電氣工業處
68號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3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