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大愛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建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二八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官信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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