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陳炳彰 律師 吳麗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四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下同)94年3月
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在案,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6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