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貞馨 被告 陳順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1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郁涵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