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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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林佳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9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佳寧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197,743元整。⒉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用卡須知第三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0,188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97,74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
㈡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
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1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7743元林佳寧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