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之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經本院94年度南簡
字第4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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