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甲○○
被   告 丁○○
            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二千六百十一元
  ,應繳裁判費二千二百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
  元,尚應補繳一千二百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