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甲○○
被 告 丁○○
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二千六百十一元
,應繳裁判費二千二百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
元,尚應補繳一千二百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