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3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34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97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決(原處分案號:豐監稽違字第裁63-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關於吊扣營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拾貳個月部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貨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吊扣營業大貨車駕駛執照拾貳個月。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意旨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十四時四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在國道三號南向一五八‧五公里處,因營業大貨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經酒精濃度檢測:○‧四二MG/L),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大甲分隊員警當場舉發,處分機關遂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Z00000000號裁決書,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三萬七千五百元,並吊扣汽車駕駛執照十二個月,施以道安講習,駕駛執照限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前繳送(罰鍰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繳納),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自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吊扣駕駛執照二十四個月,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以:受處分人因駕駛職業大貨車違規被吊扣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業經修除吊扣各級駕照,該裁罰不當,且有違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爰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吊扣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部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不得駕車;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二、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業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依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其立法理由略以:「原條文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輛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或吊銷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過鉅,爰修正之。」等語(立法院交通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臺立交字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條文對照表),是依通過之修正條文,係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原有條文中之「吊扣或」三字刪除,故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僅於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始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四、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十四時四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在國道三號南向一五八‧五公里處,因營業大貨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經酒精濃度檢測:○‧四二MG/L),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大甲分隊員警當場舉發,並經受處分人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自動到案繳交罰鍰三萬七千五百元及吊扣受處分人汽車駕照十二個月、施以道安講習等情,業據受處分人所不爭執,有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件附卷可參,其前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㈡惟核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係發生於000年00月00日十
四時四分許,自應依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裁處。且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既將「吊扣」等字刪除,是依前開說明,駕駛人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故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就行為人所應吊扣之駕駛執照種類予以限定,始符合依法行政原則。是依前述受處分人依法所受之處分應為限制其駕駛營業大貨車之權利,經檢視受處分人之考照經歷,包括普通小型車、普通大客車、職業大客車駕駛職照,有汽車駕照基本資料列印單一紙附卷,因目前公路機關實務僅核給最高級汽車駕照一張,自無從繳交營業大貨車駕駛執照可供吊扣,若因受處分人無營業大貨車駕駛執照可供吊扣,而吊扣受處分人之營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此舉顯然將剝奪受處分人駕駛大貨車為業之權利,影響受處分人之工作權及財產權,復與現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未合,故受處分人此部分異議理由,自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駕駛營業大貨車時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足堪認定,惟原處分機關裁處吊扣受處分人營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十二個月之裁罰部分,因受處分人本件係駕駛營業大貨車違規,且受處分人僅領有營業大客車駕駛執照,而無從予吊扣;依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尚不得吊扣其現尚有效之其他各級駕駛執照,原處分機關未審酌新修正之法律規定,僅因執行上之技術性問題,而作成吊扣受處分人營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之處分,即非合法,從而,本件受處分人就吊扣營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拾貳個月部分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關於吊扣營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十二個月部分,並為如
主文第二項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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