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4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以民國98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98年1月23日或24日上午8、9時許,在其不詳友人住處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1月24日下午3時50分許,在其友人 李信宏王靖琴 位於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為警查獲,並當場在被告甲○○所穿著牛仔褲右邊口袋內扣得白色結晶1包(毛重0.1公克)等情,有被告警詢及偵訊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扣案物品照片2張、查獲煙毒麻醉藥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對照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高雄地檢署98年度檢總管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可稽。而被告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
6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則有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上開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均堪認定。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鑑驗結果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38公克)乙節,有卷附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可參,亦堪認定。上開扣案物既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晏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