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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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 胡江河
胡伯毅
共住相對人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公司辦理清算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雖法無明文,惟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既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復參酌同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七條等規定,應可解釋公司辦理清算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茲因尚有未查核完結之事由,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臨時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業經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九九號呈報清算人聲請事件全卷查閱無誤,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廖慧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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