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強制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 蔣智 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