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803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8日所為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排除侵
害事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至原告主張其餘部分核無錯誤,其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