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鄭皇源 訴訟代理人 吳依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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