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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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 劉秉縑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被告 左宜鑫 (原名: 左秝菲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吳龍建 律師 黃郁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2,已據被告具狀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以資為據,而據此依民事訴訟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移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等語,經核並無不當,爰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