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0七一號
聲請人 劉秀雄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文馨 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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