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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