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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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20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51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警備隊實施酒精測試駕駛人同心圓測試圖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係依檢察官及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如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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