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27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66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簡字第237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毀棄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於民國98年7月11日22時10分許,在乙○○所居住之彰化縣○○鎮○○段○○○○○○○○○號前(乙○○另對被告甲○○提出侵入住居罪告訴,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手持機車大鎖猛擊乙○○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該車之液晶面板、照後鏡、煞車燈殼、車頭塑膠面板破裂而致令不堪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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