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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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00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非訟代理人 劉育燈 相對人 何素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裁定參照)。依票據法第123條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性質,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既已就上開事件專訂係以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則該事件自為專屬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臺北市○○區○○路○○○號13樓,有卷附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該法院裁定移送本院,顯有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本院不受其羈束,自應依職權再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