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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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 呂順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玄富建材有限公司林│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102年10月1日│10,950元│AF0000000││││ 斌富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