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57號
原   告 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莉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邁斯精密機械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563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350元,應徵裁判
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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