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98年度訴字第377號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1日判決,判決正本並於同年月15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同年月23日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曾鴻文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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