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49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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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許雅惠許民杏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雄小字第349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上午10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林雯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雯琪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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