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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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傑璽 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璽庭

被上訴人

即被告凰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6,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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