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
00歲民(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00000000因於民國95年7月1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3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6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保安處分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該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是受刑人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仍應按原判決執行驅逐出境,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