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丙○○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2號,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