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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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敬評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敬評營造有限公司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被告敬評營造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11月23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第46條第4款前段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210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598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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