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感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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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感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5年度感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感訓處分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3年度感抗字第259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4年7月27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
茲該感訓處分已執行1年2月,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