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垂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乙○○、丁○○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