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郭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淑華於民國103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0月28日止累計65,021元正未給付,其中63,402元為本金;1,119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淑華於民國102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0月28日止累計122,748元正未給付,其中120,945元為本金;1,303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郭淑華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0月28日止累計67,716元正未給付,其中64,468元為本金;1,95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郭淑華於民國102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0月28日止累計44,491元正未給付,其中44,103元為本金;29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淑華│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63402││0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郭淑華│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68%│││120945││0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郭淑華│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64468││0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郭淑華│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68%│││44103││0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